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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城县廉租住房配租及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商城县廉租住房配租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商城县廉租住房配租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规范廉租住房产权管理,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河南省《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和《商城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商政〔2008〕52号),制定本办法。
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建设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的政策性住房。
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租包含以下两种方式: (一)以租赁方式提供廉租住房; (二)出售部分产权,实行产权共有方式提供廉租住房。
5、 第四条 廉租住房产权(含未出售的部分)归县政府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登记、管理。
6、由商城县房地产管理所经营与管理。
7、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产权管理、物业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8、 第六条 廉租住房配租坚持租售并举、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9、 第七条 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办)负责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10、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廉租住房的配租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配租工作的监督检查。
11、 县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物价、统计、社保、审计、税务、残联等部门和城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2、 第二章 实物配租的申请与核准 第八条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户主)是城关镇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商城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 (三)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四)申请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3、 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以商城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数据为准。
14、 第九条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收入情况审定表; (三)家庭住房状况审定表;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五)特殊事项(附件三第五款规定情形)的证明或证照复印件。
15、 第十条 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申请人自主选择配租方式。
16、 第十一条 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向居住地居委会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 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向城关镇民政与劳动保障所(以下简称民劳所)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
17、 (二)居委会或民劳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工作日,下同)内完成对相关资料的查实,签署意见后报城关镇人民政府,并将上报结果在本社区张榜公布。
18、 (三)城关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居委会或民劳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后转送住房办; (四)住房办自收到城关镇转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住建、民政、社保、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城关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实物配租条件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19、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六)经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或经公示有异议且查实的,不予以登记,由住房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低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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